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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8年第27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07-09 14:37:19 | 关注:

近期,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粮食加工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肉制品、饮料、水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乳制品、豆制品、酒类、薯类和膨化食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糕点、方便食品、饼干、蛋制品、蜂产品、糖果制品、速冻食品18大类食品233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28批次,不合格样品5批次。检验项目等具体情况见附件。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1.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天旺店销售的标称滑县颐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软包装道口烧鸡,菌落总数检出值为790CFU/g、610CFU/g、<10CFU/g、<10CFU/g、16000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0000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000CFU/g。检验机构为郑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2.洛阳市众志商贸有限公司偃师店销售的标称焦作市恒伟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柠檬味无汽苏打饮料,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214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菌落总数检出值为2300CFU/g、2300CFU/g、2500CFU/g、2900CFU/g、250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000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0CFU/g。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3.偃师市成华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孟州市甘泉露饮水厂生产的1批次无汽苏打水饮料,菌落总数检出值为2500CFU/g、1300CFU/g、1800CFU/g、1000CFU/g、94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000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0CFU/g。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4.汝州东盛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河南省汝州市强晟淀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精制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283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200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5.新乡市高新区家优乐百货商店销售的标称辉县市清青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山楂榚(蜜饯、果糕类),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3,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初检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复检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省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已要求郑州、洛阳、新乡、焦作、汝州、滑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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