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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31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18年第53号)

发布时间:2018-07-09 14:33:08 | 关注:

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等6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葵花药业集团(吉林)临江有限公司等25家企业生产的31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北京金崇光药业有限公司、江苏华洪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华鼎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同泰佗祖堂药业有限公司、安徽亳药千草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九州金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尚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安徽药知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亳州市佰世信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亳州市贡药饮片厂、亳州市宏大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齐仁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樟树市庆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湖北金贵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广东一信药业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昆明道地中药饮片厂等18家企业生产的18批次槟榔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水分、黄曲霉毒素、性状、含量测定。
    经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江西古方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湖南省弘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安徽省金芙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广东一信药业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生产的4批次薄荷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性状、显微特征、薄层色谱。
    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葵花药业集团(吉林)临江有限公司生产的4批次炎立消胶囊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
    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福州海王福药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叶酸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有关物质。
    经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吉林省通化博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乙肝扶正胶囊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水分。
    经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标示为吉林恒星科技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3批次硬脂酸红霉素胶囊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水分、溶出度。(详见附件)

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企业和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自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对相关企业或单位的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在立案调查工作中,企业对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标示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该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追溯问题产品来源;两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相互配合、及时通报、一查到底,并将相关工作情况按要求及时上报。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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