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 2018年 第96号
经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标示为亳州市远光中药饮片厂等2家企业生产的2批次中药饮片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标示为亳州市远光中药饮片厂生产的1批次地龙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杂质】、【总灰分】;
经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标示为甘肃通渭通广药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南五味子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
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中药饮片,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产品,并进行整改。
三、省局要求检品来源单位所在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三个月内公开对销售不合格药品相关企业或单位的处理结果。
特此通告。
附件:2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16日
2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