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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08-22 08:35:13 | 关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2号),涉及河南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营者郑州市拾念商贸有限公司在1号店(1号店拾念食品专营店)销售的标称重庆市合川区山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合川桃片(香甜),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9.4mg/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5mg/g)高出88.0%;霉菌检出值为210CFU/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150CFU/g)高出40.0%。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经营环节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对郑州市拾念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责令其召回已销售的相关批次产品。

经调查,经营者郑州市拾念商贸有限公司在1号店拾念食品专营店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是从重庆市合川区山花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该批次产品生产日期为2018年3月9日,共购进20件,每件5㎏,合计100㎏,购进价格每件60元,销售价格为每公斤30元。

郑州市拾念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合川桃片(香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但其能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取并保留生产厂家出具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明》、出厂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进货票据、销售记录,并及时下达召回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之规定,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郑州市拾念商贸有限公司免于处罚的决定。处罚决定书编号(郑)食药监食行罚【201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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